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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张*甲诉被告吴*、某公司为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含二次手术费等一切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0元。

二、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含二次手术费等一切经济损失)等共计10000元。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被告吴*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无民初字第01552号
  •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 被告吴*。

  • 被告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郝某,杨某均系该单位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胜军

  • 书记员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