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黄**与郴州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彭**、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新**司不服提起上诉。郴州**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郴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不服,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存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园。
委托代理人:曹文山,湖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炀,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青年路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1栋3-4层。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文化路11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园。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爱莲
审判员谢丽华
审判员彭春玲
书记员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