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70052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以17005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经营者许**。
委托代理人郑福新,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该单位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全喜
审判员陈振平
审判员郭继海
书记员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