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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初字第413号
  •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彦宏

  • 代理审判员庞大伟

  • 人民陪审员张传军

  • 书记员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