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彦宏
代理审判员庞大伟
人民陪审员张传军
书记员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