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冯**、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李**驾驶的鲁VQ030Z号轻型货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对鲁VQ030Z号轻型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
被告李**
被告冯**
被告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5号东泰大厦3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代理审判员赵中亭
书记员侯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