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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民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民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民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蔡**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某诉称:2015年4月29日11是50分左右,在开**丘学院东门斜对面中意搅拌站院内,原告司机驾驶豫N64529、豫NX681挂车在卸车过程中车辆向右侧侧翻,造成原告车辆损失68800元。因豫N64529、豫NX681挂车在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参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此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交通事故不真实,不应支持诉请;2、原告应提供合法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协议书,据此证明原告为实际车主;2、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一份,据此证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的N64529豫NX681挂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坏;3、行车证、驾驶证、保单,据此证明该车合法驾驶及参保情况;4、评估报告,证明原告车辆损失68800元。5、评估费及施救费票据各一份,据此证明因事故产生评估费2500元及施救费3000元。

对于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认为:对证据1、3无异议;证据2有异议,该证据系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而非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不能作为事故认定依据,该内容也不能证明涉保车辆发生了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对证据材料4、5有异议,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对鉴定结果被告不予认可,特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据此证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原告索赔应提供合法驾驶证、行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保险条款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证据材料2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述称“车主丁某某说其驾驶员张**(驾驶的豫N64529,豫NX681挂)在卸车过程中造成车辆车厢向右侧侧翻,经出警人员赶到现场,车辆已恢复,没有看到车辆侧翻,在些啥子的地方有车辆大量掉下来的支架”,其内容不能证明本案涉案车辆发生车辆侧翻事故的事实,故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对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2、4、5的异议理由成立,该三份证据材料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6日,原告丁某某向本院起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诉状称:2015年4月29日11是50分左右,在开**丘学院东门斜对面中意搅拌站院内,原告司机驾驶豫N64529、豫NX681挂车在卸车过程中车辆向右侧侧翻,造成原告车辆损失68800元。因豫N64529、豫NX681挂车在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参保,原告丁某某为货车车辆豫N64529被保险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5日0时至2016年4月24日24时。原告丁某某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丁某某诉称发生翻车事故并造成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2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65号
  •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丁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 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文卿

  • 书记员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