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颖、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冉秀珍
书记员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