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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22民初1327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刘颖、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冉秀珍

  • 书记员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