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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豫LA292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朱某某沿3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2省道107km+300m路段时,未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侧翻,乘车人朱某某被甩出车外后,车厢挤住朱某某,造成朱某某死亡、邓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醇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发还清单,处警民警出具的事情经过,

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刑初字第529号
  •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

  • 辩护人张**,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连欢欢

  • 人民陪审员张立红

  • 人民陪审员崔作现

  • 书记员史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