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闫**与南阳亿通企业形**限公司、西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3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亿通企业形**限公司、西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阳亿通企业形象**限公司、西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亿通企业形象**限公司、西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闫天喜,男。
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亿通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西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锋
执行员庞士芳执行员杨晓锋
书记员陈亚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