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衡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芦**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芦巧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女
委托代理人商美英,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器厂,住所地:新**穗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朱喜勇,该单位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俊林
审判员温双双
审判员李书光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