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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新**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衡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芦**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芦巧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537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女

  • 委托代理人商美英,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器厂,住所地:新**穗大道169号。

  • 法定代表人冯*,厂长。

  •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朱喜勇,该单位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俊林

  • 审判员温双双

  • 审判员李书光

  •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