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郑*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民**行大厦。
负责人马*,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扈孝勇
审判员王松洋
书记员王子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