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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郑*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2149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民**行大厦。

  • 负责人马*,行长。

  • 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继军

  • 审判员扈孝勇

  • 审判员王松洋

  • 书记员王子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