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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与被告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里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民初字第4167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

  •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李**。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润赓

  • 代理审判员郭青彩

  • 人民陪审员朱明利

  • 书记员赵红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