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与被告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里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
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润赓
代理审判员郭青彩
人民陪审员朱明利
书记员赵红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