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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遂少民初字第00179号
  •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住遂平县。

  • 委托代理人于军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某某,男,住遂平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真

  •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