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于军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住遂平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真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