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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博爱**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因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处理结论,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825行初7号
  •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爱县。

  • 法定代表人李**,任局长职务。

  •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贺宾,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被告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焦作市。

  • 法定代表人钟会学,任局长职务。

  •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魏以铭,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玖霞

  • 审判员郑复安

  • 人民陪审员王东华

  • 书记员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