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因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处理结论,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李**,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宾,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被告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钟会学,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以铭,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玖霞
审判员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王东华
书记员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