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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樊**、修武县**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樊**、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李**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晓、被上诉人樊**、被上诉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民终297号
  • 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47年2月26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民委员会。住所地:郇封镇官司村。

  •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国星

  • 审判员贾胜利

  • 审判员程全法

  • 书记员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