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樊**、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李**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晓、被上诉人樊**、被上诉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47年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民委员会。住所地:郇封镇官司村。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国星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程全法
书记员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