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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案件描述

原告招商**吴江支行与被告王**、徐**、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绸公司)、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司)、吴江**造厂(以下简称恒春织造厂)、俞*、张**、李**、沈**、俞**、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王**、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罚息及复利(截止到2014年5月11日的利息及复利为81060.31元,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12.3045%计算,对所有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2.3045%标准计收复利)。二、被告王**、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7222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有限公司、吴江**有限公司、吴江**造厂、俞*、张**、李**、沈**、俞**对被告王**、徐**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俞**对被告吴江恒春织造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27元,由被告王**、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有限公司、吴江**有限公司、吴江**造厂、俞*、张**、李**、沈**、俞**、俞**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王**、徐**、旗绸公司、春**司、恒春织造厂、俞*、张**、李**、沈**、俞**、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司吴江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74808.3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414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有抵押的喷水织机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徐**、旗绸公司、春**司、恒春织造厂、俞*、张**、李**、沈**、俞**、俞**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旗绸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焚香村的工业用房,房产所有权证号为16001284,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浔青公路西侧的工业用房,房产所有权证号为青云19000238,上述两处房产已抵押给江苏吴江**有限公司青云支行,且本院另案已查封,正在处理中,发现被执行人旗绸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金杯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恒春织造厂名下登记有位于盛泽镇双熟村10组工业用房,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2013280,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限公司吴江支行,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福田牌小型汽车、苏E×××××北京牌小型汽车、苏E×××××长安牌小型汽车、苏E×××××揽胜运动小型汽车,上述房产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名下登记有位于桃源镇青云镇致富路一般住宅,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吴证000163,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处理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帕萨特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俞**名下登记有位于七都镇环湖路南侧成套住宅,房产所有权证号为18003161,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民**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位于盛泽镇**桥北堍绸都财富中心12幢1008室成套住宅,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2037117,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限公司吴江支行,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招**司吴江支行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已抵押或另案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吴江执字第4263号
  •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招**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

  • 负责人凌*,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徐**,

  • 被执行**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村。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春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小熟村。

  • 投资人俞**,该厂厂长。

  • 被执行人俞*。

  • 被执行人沈**。

  • 被执行人俞**。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波

  • 审判员王进前

  • 审判员王健

  • 书记员贾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