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周**、刘*、吴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吴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被告刘*。
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顺娟
书记员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