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谷**、苏州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吴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合计2810元,由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现住所地。
苏州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伟业大厦8层830室。
法定代表人凌燕艳,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柳
书记员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