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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钱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钱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在一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出具的欠货款凭证,明确载明其为欠款人及还款义务人,且在提出再审申请时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吴江民监字第00016号
  •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

  •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荣坤

  • 审判员张坤元

  • 审判员徐菊洪

  • 书记员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