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钱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在一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出具的欠货款凭证,明确载明其为欠款人及还款义务人,且在提出再审申请时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荣坤
审判员张坤元
审判员徐菊洪
书记员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