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港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巧*。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国全
书记员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