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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林*英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林*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曾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建议恢复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钱*、被告人林*英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高价采购布料后低价卖出,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织造厂等11家被害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8475818元的布匹后逃匿。2013年8月18日以来,被告人沈**在明知被告人林**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纺织厂等被害单位的布匹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告人林**共同骗取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纺织厂等7家被害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4676806.56元的布匹后逃匿。

被告人沈**、林**均于2014年9月1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沈**采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谎称借款用途为经营性贷款等手段,先后2次骗取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苏州盛泽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人民币60万元,由保证人偿还人民币60万元。

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3次骗取江苏吴江**司南麻支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270万元(其中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后由保证人偿还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人沈**于2014年9月1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林**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又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林**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亦未作辩解。

辩护人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沈**骗取贷款的数额应认定100万元;参与了部分合同诈骗的犯罪;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具有自首情节;在经营失败之后才铤而走险而犯罪;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高价采购布料后低价卖出,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织造厂等11家被害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8475818元的布匹后逃匿。2013年8月18日以来,被告人沈**在明知被告人林**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纺织厂等被害单位的布匹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告人林**共同骗取被害单位吴江市a喷织厂、吴**织造厂、吴**纺织厂等7家被害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4676806.56元的布匹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对账单和码单、辨认笔录及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的供述笔录,证实我和我老婆林**一共从11家单位调布过来,分别是张**、张**、沈**、曹*、朱*、俞**、陈*、计某乙、计某甲、徐*、汤某某,当时跟他们说要做单子。从2013年年初到2014年5月17日,我和我老婆一共从这11家客户那里调了大概1000万米左右的布匹,具体数字都是我老婆在做账,她比较清楚。调过来的布都是卖给了e织造的钮*,都是我老婆去和她谈的。刚开始的时候,我是不知道我老婆卖给钮*是什么价格的,到去年7月份搬厂的时候,因为所有的机器都停下来了,我进行盘账,我才发现亏空了将近400万元,我问我老婆怎么回事,她也不说话,我就心知肚明了,这个时候我才知道我老婆在把调过来的布低价卖给钮*,但是具体什么价格我也不知道。当时我知道亏空400万元之后,因为从11家人家那里调布过来已经拖欠600万元左右,原料商那边拖欠了40-50万元的原料款,钮*那里只还有不到300万元的应收款,上家在盯着我们要钱,我们不给钮*发货,她那里的货款回笼又比较慢,再加上我自己厂里还要生产也需要发员工工资、用钱来进原料。所以只能继续这样去骗上家的布来销售给钮*,换来流动资金,这样就不至于我们厂一下子就倒闭掉。当时我在外面还借了100万元的高利贷,再加上这400万元的亏空,我和我老婆根本没有能力去把这个亏空补上的。我知道我老婆低价销售布的事情之后,也没有去告诉那11家人家,我也不敢告诉他们,告诉了之后,他们肯定找我要钱,也不会再发货给我,我也就没有布继续卖给钮*,这样钮*那边的欠款也很难拿到,这样的话,我一下子就倒闭了。再加上外面我借了那么多钱,想想自己更不能停下来,只能继续骗这些上家的布来继续低价卖给钮*,换来流动资金维持这个局面。

2、被告人林**的供述笔录,证实我和老*沈国良一共从11家上家那里调布过来的,分别是:朱*、曹*、俞**、汤某某、沈**、张**、计某乙、计某甲、陈*、张**、徐*。这些上家一开始是我老*联系的,后来我也偶尔联系一下。我和我老*从这些上家调布过来时,都是说以有客户要做单子为名跟这些上家调布的,实际上从这些上家调过来的布全都卖给钮*了。到2013年的时候,都是低价销售给钮*的,我没有把低价销售布的事情跟这些上家讲过,如果讲了实情,他们肯定不会继续给我发货了,还会盯着我问我要钱,我当时已经亏空了这么多了,根本没有钱给这些上家,所以我只能骗他们说这些布都是客户用来做单子的,都是正常销售出去的。我低价将布销售给钮*的事我老*一开始是不知道的,2013年8月我们搬厂的时候,我老*问我卖给钮*的布是什么价格,他自己看了一下账本他就知道我一直是在低价把布销售给钮*的。我老*知道我还在低价卖布给钮*,但是他也默认了,没有办法阻止了,我也没有办法停下来,只能继续骗下去,维持这个状态,只要一停下来,我们马上就要倒闭了。所以也只能任由亏空继续变大,这个时候也只能继续去骗上家的布。

3、被害人沈**(吴**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从2013年6月开始从我们厂里购进白坯布一直到2014年5月17日最后一笔交易,在5月18号的时候,沈**和他的老婆林**一起走了,现在联系不到人,到现在还拖欠我838670元。

4、被害人张**(吴江市b织造厂)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的时候我和希行喷织厂开始做生意,我们给希行喷织厂发了斜桃、240t春亚纺等各类坯布,到目前为止,沈**和林**还欠货款1344320元。

5、被害人汤*(吴江市f喷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希行喷织厂的沈**从2013年4月开始从我们厂里购进白胚布一直到今年的5月17日最后一笔交易,拖欠我1802211.98元。在5月18号的时候,沈**和他的老婆林**一起走了,现在联系不到人。

6、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2012年11月份开始和希行喷织厂沈**做生意的,希行喷织厂还有277789元货款没有付给我。

7、被害人俞**(吴江市a喷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从我这里采购斜桃白坯布是从2012年开始的,一直到2013年11月9日。总的贸易往来要有两百多万元的样子。到现在沈**和林**还有476980元没有给我。在5月18号的时候,沈**和他老婆林**就走了,现在我们联系不上他们。

8、被害人曹*(吴**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和我从2012年开始做生意的,从我厂里拿布。拖欠了我708697元货款没有付,一直到现在人跑了。

9、被害人徐*(苏**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从我们厂里购进斜桃白坯布的,一直持续到2014年1月份。总的交易额是2871193元,他一共支付给我178万元,现在还有1091193元货款没有给我,现在他俩都走了,我联系不上他们,过来报案。

10、被害人陈*(吴**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1月份,沈**打我电话问我有没有斜桃,现在的单价是2.55元/米,以后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到现在为止还有555257元货款及12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款未付,共计556457元。

11、被害人计某甲(吴**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是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从我们厂里购进斜桃白坯布的,一直持续到2014年5月份。总的交易额是686258元,他一共支付给我340000元,现在还有346258元货款没有给我。

12、被害人计某乙(吴**纺织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从我们厂里购进斜桃白坯布的,还拖欠我678625元货款没有给我。现在联系不上了。

13、被害人朱*(吴江市c织造厂)的陈述笔录,证实沈**是从2012年11月份开始从我们厂里采购斜纹桃皮绒,一直持续到2013年11月份。现在还有355818.07元货款没有给我。

14、证人钮*证言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和我老公陈某某是做布匹生意的。2012年年底,我通过沈**的姐姐沈某某介绍认识了希行喷织厂的沈**和林**,认识之后没多长时间,我就开始从沈**的希行喷织厂里采购桃皮绒和春*纺了,一直持续到今年沈**和林**跑路的前一天(2014年5月17日)。和沈**夫妻之间做生意是我和林**谈的,就是问她有没有我需要的布,什么价格之类的,支付货款时,我也都是和林**联系的。2014年1月至5月17日我一共从沈**夫妻那里采购了价值700多万元的布匹,去年全年大概有2000万元的布匹,这些布都是白坯布,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桃皮绒,春*纺只占了很少一部分。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沈**采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谎称借款用途为经营性贷款等手段,先后2次骗取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苏州盛泽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人民币60万元,由保证人偿还人民币60万元。

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3次骗取江苏吴**有限公司南麻支行贷款150万、银行承兑汇票120万元(其中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后由保证人偿还110万元,尚有贷款100万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代偿证明及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的供述笔录,证实2013年7月10日我向浙江某某商业银行盛泽支行申请了一笔60万元的贷款,当时是由徐*做的担保,这笔贷款是到2014年1月1日到期的,当时我归还了。紧接着在2014年1月2日,我又向浙江某某商业银行盛泽支行申请了一笔60万元的贷款,还是由徐*担保,到期日是2014年6月1日,这笔贷款我没有还了。这二笔贷款都是以向沈某甲、申*购买化纤原料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是不真实的,购销合同就是为了去做这二笔贷款。

希行喷织厂在吴江某某银行的这笔50万元的贷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申请贷款的理由是购买原料,是由吴**织造厂进行担保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都没有问题的,都是在南麻农商行俞**经理那里去签字盖章的,三方确认的。这笔贷款中的购销合同当时是我到沈*的儿子沈*乙的公司(吴江**限公司)去签字盖章的,上面的公章都是真实的,但是上面的希行喷织厂向k**公司购买50吨弹丝的交易是压根不存在的,这个购销合同就是为了去做这笔贷款。

希行喷织厂在吴江某某银行的这笔100万元的贷款期限是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申请的理由是购买坯布,是由吴**喷织厂进行担保的,这里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是没有问题的。贷款资料中的购销合同是我去a喷织厂找俞**帮我盖章的,我和俞**之间也确实有贸易往来的,就是我帮他卖布,但是这个购销合同上的斜桃布40万米这笔交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个购销合同就是为了去做银行贷款的。

希行喷织厂在吴江某某银行的这笔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在2014年5月15日开出来的,到期日是2014年11月15日,当时是交了60万元的保证金,剩下的60万元是由吴**织造厂进行担保的。这张购销合同上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我和张**之间也确实存在我从他的b织造厂调布的情况,但是这张购销合同上说我要从他厂里购买50万米桃皮绒是不存在的,这个购销合同只是为了到银行去做这笔贷款。

2、证人沈**的证言笔录,证实沈**2014年1月2日在浙江某某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资料中的购销合同我已经仔细看过了,这个购销合同我之前从来没有看到过的,而且我自己从来也没有从事过纺织原料生意或者介绍过别人做这个纺织原料生意的。这个合同所说的沈**跟我购买72万元的纺织原料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这个购销合同上的“沈**”签字不是我签的,我的笔迹不是这样的。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沈**跟我说有一笔钱要从我的农行卡上过一下,我就把农行卡借给沈**用了。沈**当天就把钱在他家里通过转账电话机转走了。

3、证人申*的证言笔录,证实浙江某某商业银行2013年7月10日沈**办理的贷款,购销合同中申*的签字不是我签字的,但沈**借用过我的银行卡过账的。

4、证人沈**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沈**签订一笔50万元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5、证人黄*的证言笔录,证实购合同内容不是真实的,当时是沈**为了贷款双方签了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

6、证人平*的证言笔录,证实沈**在浙江某某商业银行一共有两笔贷款,其中一笔60万元是2013年7月10日,还有一笔60万元是2014年1月2日。这两笔贷款都是我经办的,都是个人经营性贷款,都由保证人进行担保的,而非物品抵押的。

7、证人俞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沈**以其企业吴江市希行喷织厂的名义在我们银行办理了三笔贷款,第一笔是在2013年7月5日,贷款金额是50万元;第二笔是2014年4月10日,贷款金额是100万元;第三笔是在2014年5月15日,一笔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

三、自首、退赃

被告人沈**、林**于2014年9月1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12万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暂扣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林**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沈**又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沈**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林**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沈**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被告人沈**骗取贷款的数额为270万,造成银行损失为100万元,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沈**、林**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害单位(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吴江刑二初第00088号
  •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系吴江市希行喷织厂负责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 辩护人钱*,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林**,系吴江市希行喷织厂员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荣荣

  • 人民陪审员王群群

  • 人民陪审员张明观

  •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