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八都贯桥。
法定代表人乐志华,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丽鹏
书记员陈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