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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349号
  •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侧。

  •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八都贯桥。

  • 法定代表人乐志华,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丽鹏

  • 书记员陈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