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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批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环行初字第71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批准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叶**,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

  •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中兴大道218号。

  • 法定代表人张**,泰兴市人民政府市长。

  •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 法定代表人石**,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

  • 委托代理人谢婷婷,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兵

  • 审判员宋振敏

  • 代理审判员赖传成

  • 书记员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