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批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中兴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泰兴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石**,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
委托代理人谢婷婷,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兵
审判员宋振敏
代理审判员赖传成
书记员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