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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泰兴**源局、泰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要求撤销被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交决字(2015)第2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行初字第0074号
  •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盛**。

  • 委托代理人张琨、王维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 法定代表人孙**,局长。

  • 出庭应诉负责人栾*,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丁伯群,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大道218号。

  • 法定代表人张**,市长。

  • 出庭应诉负责人包**,副市长。

  • 委托代理人杨洵,泰兴市法制办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凌

  • 审判员李玉书

  • 人民陪审员叶建生

  •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