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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长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沿民初字第1252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某某,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丁某某,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申秋琪,女,1948年8月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相保

  • 人民陪审员牟新群

  • 人民陪审员李鸿云

  • 见习书记员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