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赠与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长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某某,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秋琪,女,1948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相保
人民陪审员牟新群
人民陪审员李鸿云
见习书记员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