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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圣信与方**、索**、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圣信与被告方心峰、索**、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圣信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心峰、索**、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查圣信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07年合伙承建徐州**限公司东方宜家花园一期一标段附属工程,原告出共出资215000元,占出资比例的20%,工程竣工后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722157.98元,经法院判决该工程支出为1200611.02元,原告应分得的利润为80381.79元,加上原告的出资215000元,至今未能收回,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295381.7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方心峰、索**、邵立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查圣信与被告方**、索**、邵**协商,共同出资借用徐州运**有限公司(下称运成建设公司)的建筑资质,承接徐州**限公司(下称怡**公司)发包的东**花园一期一标段附属工程。约定查圣信出资200000元,方**出资560000元,索**出资200000元,邵**出资15000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查圣信实际出资215000元,方**出资470000元,索**出资200000元,邵**出资510000元。工程完工后,因怡**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方**等于2009年8月,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怡**公司支付工程款、归还工程保证金。江苏省**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民法院审理判令:怡**公司支付方**、查圣信、索**、邵**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429984.9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后。2012年方**就合伙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圣信、索**、邵**连带归还其合伙投资款及分配合伙利润。本院审理后,认定:方**、查圣信、索**、邵**合伙关系成立,东**花园一期一标段附属工程利润分别由方**分得169115.43元,查圣信分得77361.31元,邵**分得183508.24元,该判决书还认定除怡**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保证金429984.98元外,其余工程款及利润在索**处,由索**向其他三合伙人(方**、查圣信、邵**)支付,2013年11月1日,本院以(2012)六沿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查圣信、索**、邵**通过诉讼索回的工程款及保证金由方**分得169115.43元;索**支付方**403884.57元。该判决也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民法院(2010)徐*终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1)贾*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伙关系成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对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合伙期间的债权及可分配的财产予以认定,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合伙共享的429984.98元工程款及保证金中属于原告所有的80381.79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其他工程款及利润在被告索*军处,被告索*军有义务向包括原告查圣信在内的其他合伙人返还其投资及利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圣信及方**、索**、邵**通过诉讼索回的工程款及保证金429984.98元,由查圣信分得77361.31元,邵**分得183508.24元。

二、被告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查圣信215000元。

案件受理费57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91元,由原告查圣信负担1023元、被告方心峰2071元,索*军962元、邵立学负担2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沿民初字第324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查圣信,男,1960年6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心峰,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

  • 被告索**,男,1964年8月7日出生。

  • 被告邵**,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顺英

  • 人民陪审员焦建民

  • 人民陪审员梅秀珍

  •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