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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苏星**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执字第2106号
  •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刘陈交通西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梅*,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江苏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六圩港大道。

  • 法定代表人戴*,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陈纪平

  • 书记员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