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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江西中**限公司、江西中**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蕾诉被告江西中贤**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贤**公司)、江西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蕾的委托代理人邵**、林**,被告中贤**公司的负责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贤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蕾诉称: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中贤建筑南**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江苏丰科超声机电产学研究示范基地安装活动板房2738平方米,固定单价260元/平方米,总价711880元。还约定:“施工中如工程量变更,完工后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采购材料运至现场,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全部工程在2013年7月21日如约完成。经双方结算认可,工程价款总额为728733元。该工程目前已由被告投入使用,但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中贤建筑南**司系中贤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728733,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中贤建筑南**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建设临时宿舍,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金额728733元亦予以认可。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浙**公司做了,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经过几次协调,发包方和浙**司均没有向被告支付临时宿舍的工程款,因此被告希望能通过法院再进行协调。若调解不成,则由被告支付此工程款,但希望原告对利息部分给予让免。

被告中贤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经营的吴江市震泽镇联谊彩板活动厂房与被告中贤建筑南**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江苏丰科超声机电产学研究示范基地安装活动板房2738平方米,用于工人临时居住,固定单价为260元/平方米,总价711880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为一次性承诺价,不再审计。施工中如工程量变更,完工后按实结算。工程款在首批材料进场后6个月内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采购材料运至现场,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第一批材料在2013年6月24日进场,全部工程在2013年7月21日如约完成。经双方结算,确认增项价格合计10000元,工程价款总额为728733元。该工程目前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诸如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订立的《吴江市震泽镇联谊彩板活动厂房安装合同》,彩钢板、材料发货清单、结算单、手机短信往来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签订的《吴江市震泽镇联谊彩板活动厂房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工程款728733元,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单为据,且被告中贤建筑南**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应予认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在原告首批材料进场后6个月内一次性结清,而原告的第一批材料进场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因此其计息的起始日期应为2013年12月25日,标准为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中贤**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工程款728733元,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7元,保全费5544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该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民初字第815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女,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邵华良,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508号。

  • 负责人陈**,经理。

  • 被告江西中**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进贤县泉岭。

  • 法定代表人廖**,董事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甘晶

  •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