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诉被告石**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应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都兰县**村委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应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1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应(曾用名: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石**,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永国
书记员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