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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成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诉被告石**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应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都兰县**村委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应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1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822民初字44号
  •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应(曾用名: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石**,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永国

  • 书记员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