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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格民初字第1674号
  •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贾**,执行董事。

  • 被告青海博川**格尔木分公司。

  • 代表人贾**,经理。

  •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仲继红

  • 审判员陈贞

  • 人民陪审员焦兴鹏

  • 书记员陈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