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博川**格尔木分公司。
代表人贾**,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仲继红
审判员陈贞
人民陪审员焦兴鹏
书记员陈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