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李**,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董事长。
被告青海博川**格尔木分公司。
负责人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海青
审判员仲继红
人民陪审员祁德忠
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