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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李**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格民初第1673号
  •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

  • 原告李**,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贾**,董事长。

  • 被告青海博川**格尔木分公司。

  • 负责人贾**,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海青

  • 审判员仲继红

  • 人民陪审员祁德忠

  • 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