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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0元,退还给原告田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5民初1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

  • 被告:马*,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某,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占海

  • 人民陪审员容措

  • 人民陪审员亓远岭

  • 书记员马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