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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李**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4行初20号
  •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柴育麟,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凯鸿,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白青光,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 委托代理人白银娟,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处职工。

  • 第三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晓冬

  • 审判员喇晓萍

  • 人民陪审员付浩华

  • 书记员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