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福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被上诉人马国林之子。
委托代理人黄华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林
审判员汤继文
审判员央措
书记员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