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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2民终16号
  • 法院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马福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被上诉人马国林之子。

  • 委托代理人黄华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林

  • 审判员汤继文

  • 审判员央措

  • 书记员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