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限公司、浙江**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甘肃省连城“古镇御苑”项目,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甘肃省永登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地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玉林
书记员汪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