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龚某某诉浙江**公司、浙江**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限公司、浙江**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甘肃省连城“古镇御苑”项目,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甘肃省永登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地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3民初362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龚某某,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玉林

  • 书记员汪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