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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海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青海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原告已预交619元),由原

告王信道及被告青海平**有限公司各负担30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2民初42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 被告青海平**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马淼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桂武

  • 书记员李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