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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广场与卓麻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告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以与被告卓**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以与被告卓**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2521民初164号
  •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

  • 负责人万**,系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朱兵飞,青海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海晶,青海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卓**,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林

  • 书记员文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