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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寻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寻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却由原告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赣中行终字第187号
  • 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陈明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乌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彭**,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曾令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邝小英,该局工作人员。

  • 原审第三人寻乌县晨光镇湖岽村田心里小组。

  • 诉讼代表人刘**,该组组长。

  • 原审第三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照旭

  • 代理审判员张小光

  • 代理审判员王丽琼

  • 书记员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