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寻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却由原告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陈明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乌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令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小英,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寻乌县晨光镇湖岽村田心里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照旭
代理审判员张小光
代理审判员王丽琼
书记员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