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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杨**、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杨*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得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2015年6月23日还清借款。被告杨**、李**自愿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款后,原告催收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杨**、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李*平均辩称:被告杨**、李*平对原告杨**诉状所述的借款经过、金额均无异议。被告杨*按每月2000元标准,向原告付清了2015年9月23日前的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杨*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借款100000元,被告杨**、李**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杨**及案外人杨**的银行账户交付给被告杨*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杨*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杨**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此借款于2015年6月23日还清。此据。借款人:杨*,担保人杨**,李**。2015年3月23日。”被告杨**、李**以担保人身份在该份借条上签了名。借款后,被告杨*付清了2015年9月23日前的利息。原告催收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份,证人杨**的证言,以及原告及被告杨**、李**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杨*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未依约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现被告杨*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杨*按照月利率0.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但被告杨*已付清2015年9月23日前的利息,故计息期间应为2015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杨**、李**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了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杨**、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被告杨**、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杨**、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杨*、杨**、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瑞民二初字第2209号
  •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 被告杨*,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 被告杨**,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 被告李**,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 委托代理人杨辉、刘科深,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英

  • 人民陪审员钟新生

  • 人民陪审员梁水生

  • 代书记员毛远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