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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四川**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四川**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岳池民初字第2039号
  •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尹**,女,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蔡江湖,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

  • 被告四**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唐**,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凌云

  • 书记员淡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