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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肖**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肖**因与被上诉**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3)岳池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肖**以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赵**、肖**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广法民终字第31号
  • 法院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汉族,住岳池县。

  •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女,汉族,住岳池县。

  •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

  • 法定代表人赵**,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辉

  • 代理审判员成琪

  • 代理审判员蒋濒

  • 书记员滕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