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广木路。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陈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治民,男,1966年1月27日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成刚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