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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星**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汉民初字第1185号
  •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四川**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广木路。

  • 法定代表人郑**。

  • 委托代理人陈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李治民,男,1966年1月27日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成刚

  •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