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区盛源副食店与被告德阳红苹果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区盛源副食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区盛源副食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德阳市区盛源副食店。
经营者:李**。
委托代理人:陈小锋,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阳红苹果网吧。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章琳
书记员吴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