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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张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民终300号
  • 法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生于1990年6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谭**,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振茂

  • 审判员熊剑洪

  • 代理审判员徐小雁

  • 书记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