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张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生于1990年6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振茂
审判员熊剑洪
代理审判员徐小雁
书记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