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付*,男。
委托代理人罗和辉,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22000001662。
法定代表人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涛
审判员:阚道杰
人民陪审员:明瑛
书记员: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