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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503民初506号
  •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付*,男。

  • 委托代理人罗和辉,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22000001662。

  • 法定代表人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涛

  • 审判员:阚道杰

  • 人民陪审员:明瑛

  • 书记员: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