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娜
人民陪审员张崇仁
人民陪审员姜淑珍
书记员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