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天津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天津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汇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东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泉**司称,泉汇购物广场的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案外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灰**委会(以下简称灰**委会),并非天津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投资)的资产。泉**司受灰**委会的指派接管并运营购物广场的行为,无需向天邦投资支付对价。泉**司与天邦投资均为独立法人,泉**司并非天邦投资的上级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天邦投资与灰**委会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因合作协议产生的争议与泉**司无关。

申请执行人称,原审法院作出的两份执行裁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灰堆管委会、天邦投资作为天津天邦购物乐园的开办单位,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由天邦投资负责天津天邦购物乐园的经营,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但在天邦投资经营期间,灰堆管委会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并委托泉**司接手经营,收取租金,且泉**司不能提供天邦投资认可解除合作的书面材料,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已解决合作纠纷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泉**司就以受灰堆管委会委托的名义代替天邦投资收取租金,直接侵犯了天邦投资的实体权利,致使作为天邦投资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其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院依法追加泉**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其接管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泉**司的异议理由该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天津天**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有限公司、天邦投资、天津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984号民事判决:一、赵*与天津天**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天**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有限公司、天邦投资连带返还赵*103329元;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天邦投资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天津天**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有限公司、天邦投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之规定,作出(2015)东执异字第15号及15-1号裁定追加泉**司为天津**民法院(2015)东执恢字第10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另查明,天邦投资成立于2005年7月,现股东为宁新根、徐**、于**,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并选举其担任执行董事。泉**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傅**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为傅**、于**、吕**、王**、臧**,股东是天津**总公司,2015年2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

又查明,2008年开始,天邦投资出租位于天邦购物乐园的商铺并收取租金。灰堆管委会于2014年3月14日向天邦投资出具了单方解除《合作开发商业超市协议的函》,以天邦投资未履行约定义务,拖欠本单位回报款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协议。2014年3月灰堆管委会发布委托函,称天邦投资因拖欠大量债务无法正常运营,我方已与天邦投资解除了合同关系,委托泉汇购物广场进行现场运营管理,并同原有租赁商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接原合同对应的权利与义务。2014年4月起,泉**司代替天邦投资与租赁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本院认为,天邦投资运营期间,灰堆管委会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并委托泉**司接手经营,收取租金,导致天邦投资的债权人权利难以实现。泉**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代替天邦投资收取租金的合法依据不足。因此,在泉**司接管财产范围之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2执复00010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3113室。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姚光泽,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执行人赵*。

  • 被执行人天津天**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38号六层A区06号商铺。

  •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

  • 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区重庆街60号。

  •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

  •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青科工贸园区。

  • 法定代表人傅**,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中信

  • 审判员李建晖

  • 代理审判员刘振莹

  • 书记员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