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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我与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我曾起诉被告离婚未果,现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虽我与原告均系再婚,但自××××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至今已有5年之久,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不存在原告所讲的分居情形。我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原告给我指出来,我虚心接受并改正,并向原告道歉,希望与原告和好。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和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3月28日起诉被告离婚,2012年4月16日经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原告又于2015年5月20日起诉被告离婚,后调解和好,此后双方未发生新的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愿改正不足,希望与原告和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尤其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未产生新的矛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今后尚需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并主动做和好工作。今后原、被告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7703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北京**机务段技师。

  • 被告刘**。

  • 委托代理人张莹莹,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培玲

  • 书记员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