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杨**、被告邢**、被告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贝建春,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
被告邢**。
被告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娜
书记员刘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