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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杨**、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杨**、被告邢**、被告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11697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

  • 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贝建春,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

  • 被告邢**。

  • 被告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娜

  • 书记员刘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