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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新与天津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又新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张又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又新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行初字第0116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又新。

  • 诉讼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代理人贝建春,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市**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园北道1号。

  •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 诉讼代理人刘崇斌,天津市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骏

  • 代理审判员王传来

  • 人民陪审员周元元

  • 书记员张稼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