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又新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张又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又新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又新。
诉讼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贝建春,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园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诉讼代理人刘崇斌,天津市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骏
代理审判员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周元元
书记员张稼垅